工作动态|公告栏|投资新闻|对外投资|专题频道|政策法规|答疑解惑|投资统计|投资机会|行业环境
 
  局长致辞
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局长刘亚军
  当今世界,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,外国直接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...
        >>更多
  关于我们

  职能简介
  工作部门 

  公众留言
  品牌活动
  相关链接
 地址: 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5层
 邮编: 100747
 电话: 010-85226556
 传真: 010-85226558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投资新闻 >  正文

台海两岸将于年底前签署全面互免所得税协议
2009-11-06 10:23  文章来源:中新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据台湾《经济日报》报道,两岸在短短一周内,飞快进行二个回合的租税官方谈判,双方对年底前签署全面互免所得税协议已取得共识,最快明年双方即可就分配课税权、交换课税数据等展开合作。
  两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举行的第四次陈江会签署互免所得税协定,透过课税权分配协议,将可保障两岸各自的课税权,不必上演抢税大战。

  透过租税协议的保护,台商将握有同时向两岸申请行使双边预先订价协议(APA)权利,避免同一笔所得被两岸重复课税及查税。

  不过,台商要求在两岸租税协议中订定“视同已纳税额扣抵权”的条款,可能无法如愿。台湾目前在大陆的投资金额庞大,透过这项扣抵权,台商在大陆享有的免税或减税利益被当成已缴纳税款,可拿回台湾扣抵应纳所得税,坐享重复减税优惠。台湾现有16个全面性互免所得税协议中,仅对新加坡提供这项扣抵权。

  两岸签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税暨避免双重课税协定,为四次陈江会四大议题之一。根据上周在北京、本周台北举行的二次谈判结果,两岸歧见不大。

  这项两岸互免所得税协议采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(OECD)模板架构,课税权分配原则上遵守国际租税协议的规范。例如所得性质为薪资、执行业务收入是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主权国,台商在大陆地区工作获取的薪水,只需向大陆缴税,台湾不再课税;但台商自大陆公司取得的退休金、养老金,课税权则归居住地所有,即台商符合台湾居住者条件,由台湾课税。

  另外,权利金、股利、利息等,两岸均有一半的课税主权,例如股利总税负若为20%,两岸即各扣缴10%。至于不动产或证券买卖的交易所得,则由所得发生地握有全部课税权。


  (首发子站:福州特办子站)
文章类型:         内容分类:


 发表评论:    笔名:    查看用户评论

查看用户评论(
)评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

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 
版权所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网站管理:商务部信息化司
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05004093号
地址: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
邮编:100731
电话:86-10-65121919 传真:86-10-87519093
邮箱:商务部邮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