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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总局:明年年底前研发机构采购设备获退免税
2009-11-05 10:57  文章来源:税务总局网站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财政部、国家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《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自2009年7月1日~2010年12月31日,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,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。

外资研发中心适用《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》(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)免缴进口税收,根据其设立时间,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:

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,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1.研发费用标准为,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,作为独立法人的,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;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,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;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,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。2.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。3.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。

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,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1.研发费用标准为,作为独立法人的,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;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,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。2.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。3.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。

《通知》规定,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:《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》规定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机构;《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》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;符合免征进口税收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。《通知》同时还以清单的形式对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。据悉,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
有关人士在向记者介绍此项政策的背景时指出,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,为规范税制,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。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,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,造成税负增加。同时,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,资金成本相应增加。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,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,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,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,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。

有关人士表示,根据《增值税条例》第15条的规定,“直接用于科学研究、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、设备”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。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,2007年,财政部、国家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文件,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因此,此次财政部、国家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,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,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。同时,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,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。

另据记者了解,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,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、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,其中,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,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。外资研发中心,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(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)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、合作、外资企业,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。我国外资研发中心多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或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。从地域分布看,外资研发中心主要分布在上海、深圳、北京、江苏等地。从行业分布看,主要分布在电子、生物医药、化工、汽车零部件、环保、新能源等领域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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